用火眼金睛識別商標注冊漏網之魚
2018年我國全年共審結商標注冊申請804.3萬件,商標異議案件6.9萬件。商標評審案件審結26.5萬件,平均審查周期縮短至6個月以內。根據初步審定和異議量,初步審定以后被異議的異議量基本在2%,隨著對商標惡意注冊的關注度提高,異議比例也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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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員不是神,不能在商標注冊階段知道全部具有不良影響的詞匯,救濟階段——也就是商標異議階段不可少。
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決的制度。
異議程序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決的制度安排。
《商標法》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因此,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此時的商標并未獲準注冊,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注冊商標,如果商標異議成功,則該商標不能進入注冊程序,也就無法取得商標權。
商標異議的理由:
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可以有很多,總結來說主要有以下3種,
?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
?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
常用條款
《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依據上述條款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你覺得這個商標看起來不像能被申請注冊的樣子,就可以提出異議,無論這個商標的使用是否干擾到了你的正常生活。
▍冒充名人
對于在世名人姓名權的保護,駁回復審案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復雜案件適用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但復雜案件需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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